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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4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434號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理人
劉選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秀明即全得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之原因事實或依據。(查徐秀明未於支票上簽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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