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李秉傑、賴水生
- 當事人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巫佳倫、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6699號債 權 人 晶元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秉傑 代 理 人 巫佳倫 債 務 人 裕豐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水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伍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其餘請求部分駁回。(債權人逾上開請求金額部分,違約金請求因所主張「終止後」未遷出之情事與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六條之約定未合,且因債務人未向經濟部工業局台中工業區服務中心按月繳交之公共設施維護等費用,因所提之繳款單其繳款人(或使用人)之名義,其中非屬債務人公司部分之請求,就此部分,債權人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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