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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89號

債權人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饕師父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應為何人?若有誤,請具狀更正之?㈡本件提供之應收明細單內其客戶明稱為聯旺食材,確認何以對饕師父有限公司請求?請釋明?又聯旺食材經查詢似已解散?若債務人為聯旺,請提出: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聯旺食材有限公司業於106年09月18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4630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本件訂貨之相關釋明資料(如發票或收據等)?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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