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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振銓

  • 當事人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饕師父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6889號債 權 人 鼎旺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饕師父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法定代理人應為何人? 若有誤, 請具狀更正之? ㈡本件提供之應收明細單內其客戶明稱為聯旺食材, 確認何以對饕師父有限公司請求? 請釋明? 又聯旺食材經查詢似已解散? 若債務人為聯旺, 請提出: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聯旺食材有限公司業於106 年09月18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46309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㈢提出本件訂貨之相關釋明資料( 如發票或收據等) ,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0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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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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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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