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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
    許僅平即中誠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債 權 人 許僅平即中誠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院轄市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 狀附之證據不符,其中立契約書人為李聆娟何以向管委會 請求?) ㈡確認院轄市大廈管理委員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㈢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及相關之釋明文件?狀末並簽名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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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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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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