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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8547號

債權人
許僅平即中誠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院轄市大廈管理委員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之證據不符,其中立契約書人為李聆娟何以向管委會請求?)

㈡確認院轄市大廈管理委員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㈢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及相關之釋明文件?狀末並簽名蓋章?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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