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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6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88號

債權人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債權人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分就啟翔與凱鉅兩間公司之支票製成表格,分就其支票號、金額填載並確認其各自請求總金額為何?又利息起算日應各為何(因每張支票之退票日各不同)?請分別填載之。

㈡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㈢不同債權,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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