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6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88號
- 債權人
-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百欽
- 債權人
-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百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閤泰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分就啟翔與凱鉅兩間公司之支票製成表格,分就其支票號、金額填載並確認其各自請求總金額為何?又利息起算日應各為何(因每張支票之退票日各不同)?請分別填載之。
㈡提供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㈢不同債權,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