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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9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92號

債權人
泓億汽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鋒
代理人
饒永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聖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代理人之委任狀。

㈡確認本件係依借貸關係(得請求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或依票據關係(按年息百分之6請求利息),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系爭本票欠缺票據必要記載事項,尚難依票據關係請求)。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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