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
- 債權人
- 趙嘉峰即眾穎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振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借款)與狀付證據(點工工資)不符。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90,250元與承諾書支付工資101,250 元不符)並陳報本件是否有部分清償,已清償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