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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389號

債權人
趙嘉峰即眾穎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振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借款)與狀付證據(點工工資)不符。

㈡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90,250元與承諾書支付工資101,250 元不符)並陳報本件是否有部分清償,已清償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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