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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 當事人
    譚文峋鄭美華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23號債 權 人 譚文峋 債 權 人 鄭美華 債 務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應增列「債權人 鄭美華 住臺中市○○區○○路○段 000巷0弄00號12樓」。 關於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譚文峋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肆萬元」;「其餘之請求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其餘債權人鄭美華之請求駁回」;「惟聲請人鄭美華並非契約當事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惟債權人鄭美華並非契約當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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