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0950號
- 債權人
- 王振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鑫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鼎鑫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鼎金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