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1394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394號
- 債 權 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民
- 債 務 人
- 全友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93759830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6年07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04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937598302。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