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28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281號
- 債權人
- 毅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先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源金泰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建廣有限公司是否已變更為源金泰興業有限公司?並提出源金泰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