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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蔡重信

  • 當事人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典利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492號債 權 人 大進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重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典利實業有限公司、趙志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違約金89,5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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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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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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