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三晃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290號債 權 人 三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亭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富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黃亭棣」或「黄亭棣」,並提出與姓名相符之聲請狀印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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