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33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344號
- 債權人
- 林枝仕
- 債務人
- 宏力旺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劍緯
- 債務人
- 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玖仟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⑵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起,⑶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⑷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