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42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黃堃芳
- 當事人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於債務人嘉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4218號債 權 人 海德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堃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㈡陳報本件究為聲請支付命令或強制執行?倘為前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記載「為聲請強制執行事(核發債權憑證)」是否誤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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