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
- 債權人
- 蕭雲廣
- 債務人
- 佳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意臻
- 債務人
- 吳昭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6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 票 號 碼││││新 臺 幣│││├──┼────────────┼───────────┼───────────┼───────────┤│001 │105年1月27日│200,000元 │105年1月27日│KN6906239 │├──┼────────────┼───────────┼───────────┼───────────┤│002 │105年2月6日 │200,000元 │105年2月15日│KN6906249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