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 債權人
- 十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啓」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㈡承攬契約書面。
㈢釋明請求金額196058元之證據資料(依狀附發票所載金額,僅為147097元)。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