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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號

債權人
十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啟嘉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請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啓」或「」;「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㈡承契約書面。㈢釋明請求金額196058元之證據資料(依狀附發票所載金額,僅為147097元)。】,該裁定於106年1月13日寄存送達高松派出所,於同年月23日零時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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