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楊育甄、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詠勝、高明福、威普開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317號債 權 人 楊育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詠勝、高明福、威普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債務人威普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台端聲請狀所載與經濟部登記資料不符)並提出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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