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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6 日

  • 原告
    楊茗莉聲請對於債務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439號債 權 人 楊茗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亞勁貿易有限公司、劉錦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 ,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賀培怡是否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若是,請提出釋明,並補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補亞勁貿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補債務人劉錦輝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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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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