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14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沈弘祚
- 債務人
- 泰龍機械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欽同
- 債務人
- 人 2
- 債務人
- 高麗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