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86號

債權人
蔡子傑
債務人
元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龍城
債務人
邱文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債務人劉益星之住居所地址為何?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對劉益星核發支付命令部分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