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8號
-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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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行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何?並提出債權人設立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如原聲請狀記載有誤,並請具狀更正。
㈡釋明債務人每月還款金額為何?
㈢陳報本件請求金額是否均屆清償期?倘否,並陳報已屆期金額及未屆期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