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940號
- 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代理人
- 施志賢
- 債務人
- 時大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孝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是以,本件聲請票號LD0623905之支票,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41,500元之票據債權,其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