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722號
- 債權人
- 伸健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卓秀鳳
- 債務人
- 林秋馨即冠廷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零陸佰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玖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日起;②新臺幣肆拾肆萬零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