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363號
- 債權人
- 林嘉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華利信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益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東美創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律。(依借款契約書所示債務人為東美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陳益盛)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