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366號
- 債權人
- 稼璟系統櫥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雅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柏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具體敍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其法律依據各為何?
㈢請求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