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代理人
- 鮑澤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瑋興業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宏瑋興業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業於民國106年3月20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12975號函准解散,應行清算。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