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393號
- 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潤逢
- 代理人
- 鮑澤仁
- 債務人
- 宏瑋興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林煜祿即林福安
- 法定代理人
- 債務人
- 闕品莉即闕錦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柒萬伍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