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
- 債權人
- 陳美玲
- 債務人
- 平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贊添
- 債務人
- 岩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贊添
一、㈠債務人平和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岩晉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