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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84號
債 權 人
劉紹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奕成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奕成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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