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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790號

債權人
海派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宸翎
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金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何金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戶籍資料現登記於臺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此有附卷之戶籍資料可稽,此需依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揆諸上開法條之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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