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廖里薰即廖怡惠即廖珮芸
- 代理人
- 李思樟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陳朝舜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碧娟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祺
- 代理人
- 簡曼純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烈
- 代理人
- 陳飛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統雄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代理人
- 林雪娥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朝崇
- 代理人
- 鄭智敏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廖里薰即廖怡惠即廖珮芸(下稱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9 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又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而依卷附本院於民國(下同) 106年12月8日所公告之資產表、本院於107年1月9日召開之債權人會議筆錄所示,債務人名下財產包含三商美邦人壽、保德信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共4 張及對第三人白潮林之債權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而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式,業經本院於107年1月23日裁定,就上開保單部分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金之37,000元於清算程序中按債權比例比分配予債權人後,即不處分開上保單並返還予債務人;至於上開對第三人債權部分,因不易變價故不予處分並返還與債務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此外,債務人於債權人會議中並承諾,願提出清算期間之生活支出餘額共計81,642元。今債務人已將上開金額共計118,642 元繳交入庫,並已依債權表所載債權比例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