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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聲請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張淑媚
相對人
趙若蕎即趙珮詩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楊湘庭
債務人
趙正忠
債務人
總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趙家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湘庭、趙家均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6年9月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8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29年2月7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4.733%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湘庭、趙正忠、總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趙家均;全部嗣㈠債務人總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債務人楊湘庭、趙家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尚積欠本金374,962元、1,610,006元及利息、違約金,並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2號判決確定在案,暨前開訴訟事件訴訟費用20,701元;㈡債務人趙家均積欠聲請人簽帳卡消費款48436元及利息,亦經本院豐原簡易庭106年度豐小字第50號判決確定在案。債務人迄今仍未依法院判決、裁定清償,雖債務人趙家均已於民國101年8月29日起將附表所示之建物因買賣移轉登記與相對人趙若蕎即趙珮詩,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87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十字第49144號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雖相對人趙若蕎即趙珮詩於106年8月22日具狀陳報:聲請人主張之債務均與其無關,且均發生在其取得該建物所有權之後,而在抵押關係存續中,將建物轉讓與第三人,並已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此後即喪失其供擔保債務人之身份,如再向債權人借用款項,自非屬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受讓人只須將抵押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所擔保而已發生之債務,按約定之最高限額悉數清償,原設定之抵押權即應因而歸於消滅等語。然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又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是本件聲請人既已提出上開證據為憑,原債務人在抵押物移轉所有權後之抵押權存續期間,既仍為抵押權登記之債務人,其對於抵押權人基於抵押權基礎法律關係所發生之債務,自仍屬該抵押權擔保債權之範圍。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首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所  有│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權  人│
├─┼───┼────┼───┼───┼──────┼─────┼──────┼───┤
│1│臺中市│神岡區  │豐洲北│      │   994      │  232.69  │    全部    │楊湘庭│
├─┴───┴────┴───┴───┴──────┴─────┴──────┴───┤
│重測前:臺中市神岡區下溪洲段后寮小段332-151地號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所  有│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權  人│
├─┼──┼───────┼────────┼──────┼─────┼────┼───┤
│1│345 │臺中市神岡區豐│主要用途:辦公室 │一層:153.59 │陽台:11.70│  全部  │趙若蕎│
│  │    │洲北段994地號 │、避難室、廠房、│二層:53.46  │          │        │即趙珮│
│  │    ├───────┤單身員工宿舍、梯│三層:53.46  │          │        │詩    │
│  │    │臺中市神岡區豐│間、水塔        │四層:18.90  │          │        │      │
│  │    │洲路412之5號  │主要建材:鋼筋混 │地下層:55.96│          │        │      │
│  │    │              │         凝土造 │合計:335.37 │          │        │      │
│  │    │              │層    數:4層    │            │          │        │      │
├─┴──┴───────┴────────┴──────┴─────┴────┴───┤
│重測前:臺中市○○區○○○段○○○段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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