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435號
- 聲請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代理人
- 劉永隆
- 代理人
- 張岑維
- 相對人
-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7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①104年1月28日②104年12月29日③105年7月22日④105年7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①4,000,000元②5,000,000元③29,650,000元④2,1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9年1月28日②109年12月29日③125年7月22日④112年7月22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6年6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36,279,03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授信約定契約書等影本、放款資料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 西區 │後壠子│ 134-76 │ 100.00 │ 全部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7942 │臺中市西區後壠│人行道、樓梯間、│1層:59.53 │陽台:22.33│全部 │ │ │ │子段134-76地號│停車空間、住宅、│2層:67.87 │雨遮 :2.00│ │ │ │ ├───────┤牌樓、機房、鋼筋│3層:67.66 │ │ │ │ │ │臺中市西區梅川│混凝土造、5層 │4層:65.84 │ │ │ │ │ │西路一段137號 │ │5層:23.28 │ │ │ │ │ │ │ │騎樓:12.30 │ │ │ │ │ │ │ │突出物一層 │ │ │ │ │ │ │ │:26.36 │ │ │ │ │ │ │ │突出物二層 │ │ │ │ │ │ │ │:25.02 │ │ │ │ │ │ │ │合計:347.86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