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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劉業誠
  • 被告
    徐鑫恭英屬維京群島商亞美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代 理 人 劉業誠 相 對 人 徐鑫恭 債 務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亞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東瀚即王東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徐鑫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亞美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6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5月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英屬維京群島商亞美股份有限公司於①105年1月22日②105年1月22日③104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美金 ①4,000,000元②600,000元③3,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 106年1月22日②107年1月22日③105年12月31日止,按期平 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05年8月②105年8月③105年9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美金共3,896,203.7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綜合授信契約書、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金融交易總約定書、外匯選擇權交易確認書、外匯選擇權結算確認書、外匯提前終止交易確認書、外幣貸款餘額明細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 │西屯區 │惠國 │ │38 │1676.73 │100000分之 │ │ │ │ │ │ │ │ │2127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668│臺中市西屯區惠│023層鋼骨鋼筋混 │十一層213.62│陽台21.41 │全部 │ │ │ │國段38地號 │凝土造、住家用 │合計213.62 │雨遮15.50 │ │ │ │ ├───────┤ │ │ │ │ │ │ │臺中市西屯區市│ │ │ │ │ │ │ │政北一路20號11│ │ │ │ │ │ │ │樓之1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8372.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 │之22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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