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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35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351號

聲請人
維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雨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聲請狀所載與聲請狀末之印文不符)

二、提出相對人總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系爭本票並未載到期日,台端之聲請狀上亦未記載提示日期,請查報本件向相對人提示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為何。(按法院就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准予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應審查執票人對發票人是否行使追索權,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需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提出發票人簽發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法院自應先調查其有無提示,如未提示,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以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81)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參照。至所謂提示者,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

四、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之聲請事項所載為自附表到期日起算利息,與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為發票日不符,另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利息起算依法應自提示日起算)

五、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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