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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78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788號

聲請人
台豐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勝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伯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系爭本票11紙之提示日期。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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