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9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1號
- 聲請人
- 群益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坤
- 代理人
- 洪湘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嘉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是否向債務人為現實提示?提示日期為何?(所謂提示者,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不得以存證信函或電話代替。)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941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嘉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是否向債務人為現實提示?提示日期為何?(所謂提示者,即現實的向債務人出示票據,不得以存證信函或電話代替。)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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