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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7724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724號

聲請人
大光長榮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領航宜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相對人為何人,並釋明請求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狀附本票影本,並無相對人之領航宜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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