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和辦公室傢俱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30號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新和辦公室傢俱有限公司、陳東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新和辦公室傢俱有限公司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查正確名稱應為新和辦公傢俱 有限公司) ㈡相對人新和辦公傢俱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5年12月9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835874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 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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