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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98號

抗告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綠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魯發訓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等規定自明。又上開規定,為非訟事件程序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6年3月6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106年4月18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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