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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請人
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靜
相對人
喜多醫學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河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零一年度存字第一三九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06條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所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受擔保利益人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之損害已經賠償而言(此可參照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要旨)。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持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為執行名義,為相對人提供擔保,並以本院提存所101年度存字第1396號提存事件提存後,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9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在案。聲請人主張嗣已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且具狀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即以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2358號通知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嗣相對人雖據以向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21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惟經本院判決相對人敗訴後,復提起上訴,又於民國105年12月2日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356號撤回該上訴,為此聲請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172號民事裁定、本院提存所101年度存字第1396號提存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90號函、本院10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民事撤回執行狀、台中法院郵局存證信函第2358號及收件回執、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821號民事判決、民事撤回上訴暨退還裁判費聲請狀、公司基本資料各1件為證。經查聲請人業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80號民事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確定並於104年6月30日具狀撤回假扣押之執行,且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290號執行事件卷附104年7月7日函及通知,聲請人前向該院已聲請就相對人財產為強制執行,假扣押標的業經該院以上開函囑塗銷不動產查封登記、撤銷前於102年1月16日核發之扣押命令及通知相對人領回動產拍賣後之提存價額;且查相對人曾行使權利,即向本院提起104年度訴字第282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判決相對人敗訴後,復提起上訴,嗣已撤回該上訴等情,有卷附聲請人所提民事判決、民事撤回上訴暨退還裁判費聲請狀為憑,足徵相對人並未因聲請人供擔保聲請執行而受有損害,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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