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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209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209號

聲請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
寶石塑膠顏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文沂
相對人
李錦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65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789元,是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1,78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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