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7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72號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相對人
周水波
相對人
阿華師茶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戎建民
相對人
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大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周水波、阿華師茶業股份有限公司、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阿華師茶業股份有限公司、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水波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重訴字第46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九十六,被告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阿華師茶葉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三,餘由被告周水波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人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47,720元(計算式:336,984元+264元+10,472元=347,720元)、測量費16,450元(計算式:8,225+8,225=16,450)、申請戶籍謄本規費45元(計算式:15+30=45)及申請公司登記資料規費220元(計算式:110+110=220),合計共364,435元(計算式:347,720+16,450+45+220=364,435),是相對人周水波、阿華師茶業股份有限公司、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49,858元(計算式:364,435×96/100=349,858,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阿華師茶業股份有限公司、增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933元(計算式:364,435×3/100=10,933,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周水波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644元(計算式:364,435×1/00=3,644,元以下四捨五入),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