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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852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52號

聲請人
良益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銘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擔保金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查報相對人榮添肉品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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