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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88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88號

聲請人
臺灣樂金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志爀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予返還擔

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相對人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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