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林淑玲
- 原告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995號聲 請 人 耐超鋼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企佑營造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企佑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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